各县区民宗局(办):
2013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按照《关于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意见》(鲁民发〔2012〕43号)要求,明确“抓基础、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抓窗口、建设民族工作平台,抓载体、打造文化、教育、体育3个基地,抓落实,着力开展六项工作”的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打造工作亮点,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示范单位建设
近年来,我市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城市民族工作示范窗口的通知》等文件,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县区城区、百人(包括企业少数民族职工)以上的少数民族重点乡镇(街道办),要结合自身实际,率先打造具有典型性、影响力的示范单位。城市示范社区建设,要着重在突出本地特色上做文章,在发挥实际效能上下功夫,重点要有组织机构、有制度措施、有资料台账、有宣传专栏、有服务标示、有工作电脑、有热线电话、有服务手册、有图书阅览室、有文体活动场所等。通过打造,把亮点擦亮,使民族工作平台组织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示范效应更加明显,真正成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民族之家和民族工作的前沿阵地。其他示范单位的建设可参照“十有”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示范单位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二、搞好工作结合,全面推进示范单位建设
(一)要结合“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推进示范单位建设。以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基层网络建设。要按照报送少数民族社会事业数据统计的要求,认真准备各项基础资料,进一步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
(二)要结合示范窗口观摩活动,推进示范单位建设。上半年,市民宗局将召开全市民族工作示范窗口建设现场观摩会,交流创建示范窗口、示范单位经验,并对有关城市民族工作示范窗口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进行观摩。同时,结合全市民族工作调研,对各县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摸底,重点观摩2012年命名的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尤其是省财政扶持的示范单位情况。
(三)要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推进示范单位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立足创建,着眼长远,认真做好全市第13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各类示范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宣传专栏位置醒目,宣传内容丰富多彩,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设的舆论氛围。
(四)要结合民族文化基地命名活动,推进示范单位建设。市民宗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和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中命名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基地,推进全市民族文化挖掘、保护与传承工作。各县区要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挖掘、保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华,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五)要结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推动示范单位建设。依托省民委、省体育局在我市设立“山东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加强基地和项目建设,制定训练计划,确立运动项目,选拔培养优秀运动员,进一步抓好体育项目的落实,推动民族传统体育在我市的普及和发展。
(六)要结合示范单位命名活动,推进示范单位建设。市民宗局将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重点面向三县两区的城区和百人(包括企业少数民族职工)以上的少数民族重点乡镇(街道办),通过申报验收,年底前命名一批示范单位。
三、狠抓工作落实,着力加强示范单位建设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顺应时代发展,下大力抓好各项工作。
(一)要使长劲、打常谱,统筹计划,合理安排,认真规划年内和后期建设目标,循序渐进的深入推进示范单位建设。
(二)要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有所作为,单项工作出亮点,整体工作上水平,尤其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抓好资金扶持项目的落实。
(三)要开拓进取,创新理念,创新载体,创新服务管理,将“创先争优”活动纳入创建工作,要研究新情况,提炼新思想,总结新做法,推广新经验,扶持和培育新典型,不断引导和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设。
望各县区接此通知后,对照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查找不足,认真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东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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