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东政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认真贯彻《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推进我市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应急指挥机制。2008年上半年,市和各县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完成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计划的拟定。每年组织1—2支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进行适应性训练,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人民防空实兵演习。
(二)建立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各级政府、军事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2008年上半年,完成全市重要经济目标普查,掌握目标数量、类别、性质、特征等基础数据,建立目标信息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更新。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防护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和保障措施,建立抢险抢修队伍,落实装备器材和经费,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制订周边人员应急疏散计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人民防空部门建设市人民防空通信站,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提高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水平。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加强通信站全面建设,不断提高平(战)时通信保障能力。
二、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一)编制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联席会议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各县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
(二)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个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体现。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一)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政策措施。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修订完善与人民防空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为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要按照上级部署,统一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大要案实行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军地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人民武装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事项,督促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要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力量,独立开展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动态考核,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防空机关选调充实人员,实行公开选拔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明确人民防空岗位必要的素质和专业条件,保持人民防空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应有的军政素质、专业能力。
(三)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济南军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资福利政策。
(四)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目标,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职公务员,已列入预备役管理并被授予预备役军衔的,在战时执行防空任务,平时参加军事训练、防空演习、集中培训和人民防空重大集体活动期间,统一着预备役人员制式服装,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和人民防空标志。未列入预备役管理的公务员,经军事机关审查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参照预备役部队预任干部有关规定,履行预备役登记,授予预备役军衔。
(五)强化人民防空军事素质教育。按照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和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军事素质教育训练。按照济南军区制定的战区人民防空系统军事训练计划,军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天。东营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帮助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强化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各项要求,抓好战备和训练落实,保持良好的机关秩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民防空队伍的军事素质和遂行防空防灾任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