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 营 市 物 价 局

东 营 市 财 政 局文件

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东价费发[2001]83号

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县人防办: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县(区)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 (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凡在市、县(区)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4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一)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交;

  (三)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资源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胜利石油管理局人防管理单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收费,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此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