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根据省旅游局的授权委托,为规范旅行社审批服务行为,特制定审批服务指南。
一、许可事项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许可内容
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机构
市旅游局
四、许可征求
所在县、区旅游局。各县、区旅游局联系电话:
东营区旅游局 电话:8260026
河口区旅游局 电话:7719999
广饶县旅游局 电话:6441022
垦利县旅游局 电话:2563588
利津县旅游局 电话:5680027
五、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人:陈秀亭 电话:8328523
六、许可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三)《山东省旅游条例》
七、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五)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六)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如下: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许可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成立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向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一)、(二)、(三)、(七)等项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级旅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筹建审查。申请人接到同意受理申请的通知后,领取省旅游局网上办公系统登录账号,下载或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按照设立条件开始筹建;完成筹建的,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包括第(四)、(五)、(六)项申请材料及县区旅游局意见。
(四)批复办证。经现场检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等符合要求的,市级旅游部门制发同意设立旅行社批准文件,并到省级旅游部门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五)工商注册。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市级旅游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市级旅游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并在存入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旅游部门提交存入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七)投保责任险。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保险机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市级旅游部门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八)公告开业。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市级旅游部门进行开业公告,方可营业。
十、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